这是一份告示,经过广泛调查,几经商讨,朱常瀛亲自执笔。
告示
《大明律》有制:“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,违者笞四十,即放归家。”
今,多有庶民违律纳妾,宠妾辱妻,藐视纲常,玷污圣人之道,渐成陋俗。为重塑纲常伦理,劝民归以正途,使伦常有序,家室和睦,修身齐家。
其令:凡庶民纳妾者,限期赴户籍所在州县上缴税金。
纳妾一,税银15两;纳妾二,税银45两;纳妾三,税银135两,以此三倍增。不欲缴纳者,见令即放妾归家。逾期不税又不放者,罚以税银三倍,笞40!再犯而不改者,流放南洋!
畜养外室、假名义女、通房婢女,皆以妾论之。
庶民年满40而无子纳妾者,不在此例。
《大明律》有制:“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,杖一百,即放从良。”
今,多有庶民违律畜养婢女,少者三五人,多者数百人。而婢女者,多为从良家拐骗诱买。贩卖论死,购买者亦不可姑息纵容,恶行昭彰,天理难容。
其令:凡庶民养婢女者,限期赴户籍所在州县上缴税金。
养婢一,税银5两;养婢二,税银10两;养婢三,税银15两,以此类推。不欲缴纳者,见令即放从良。逾期不税又不放者,罚以税银三倍,笞40!再犯而不改者,流放南洋!
假名养女姻亲甥女,皆以婢女论之。
或云:家有老幼需照料者何如?约定契约年限雇佣亦不为罪,但此为雇工,等同良民,不可以奴婢论之。凡契约,年期需在5年以内,违者无效。
无论妾婢,若有为诱拐蒙骗不得已而为之者,见令而主家不放,则主家以贩卖人口论罪,限期之内放归,则不以论罪。
逾期违令者,四邻乡亲密告有赏,可得罚金之三成。诬告者等罪!
此令7月1日昭告,9月1日颁行,布告四方,咸使闻之。
提督福建商矿两税,大明瀛王谕令!
短暂宁静,满屋哗然,福建官员就没有一个不脸色大变的。
这特酿也太苟了,家里养几个妾室调剂生活,养几个婢女暖床叠被,这又怎么了?居然也能被这位混蛋皇子惦记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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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诸位国之栋梁,朝廷肱骨!”朱常瀛锐利的眼神在每一个人脸上扫过,“孤王就问问大家,我《大明律》是不是明文规定如此?”
......无人应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