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54章 封建制度害死人

“人贩子?”

朱元璋愣了愣。

“我还以为是医闹呢。”

“没成想竟然是对待人贩子的手段。”

“哼!”

朱元璋冷哼了一声。

“若是如此,那下手还是轻了。”

“该杖毙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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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12年,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、儿童的犯罪案件高达1918件,判处刑罚2801人。】

【一般情况下,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】

【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】

【1: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。】

【2: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。】

【3:奸淫被拐卖的妇女。】

【4: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。】

【5: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。】

【6: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。】

【7: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。】

【8: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。】

“只判十年?”

“还以下?”

朱元璋怒道:“犯下此等恶事,为何不斩立决!”

“只是让他们吃十年牢饭,此等惩治简直就是不疼不痒!”

“如何对得起那些丢失孩子的家人!”

“这后世!真是仁慈过了头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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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无论哪一个朝代对人贩子的惩治都很严格。

秦始皇统一六国后,对人口数量的损耗极高,因此对人口犯罪进行大力打击。

秦朝对人贩子的处罚是先砍头、后肢解,并且规定不允许收尸

汉代同样沿用此法,并与群盗、盗杀伤人、盗伐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。

唐朝时,《唐律》规定拐卖人口为绞刑或流放,并根据被拐卖者的身份不同,处罚也有所不同。

宋朝在在唐朝的基础上,又加了一条官员渎职罪,如果官员对拐卖人口不闻不问,便会加大处罚力度!

而元朝则更为直接。